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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發〔2004〕69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
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減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簡化有關審批環節,現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要求如下,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為加大監督力度,切實做好此項規定的落實工作,在用地審批和規劃審查中應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評估工作級別按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的復雜程度分為三級。具體分級標準和評估技術要求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附件1)。
三、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正式頒布之前,一級評估暫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二級評估暫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三級評估暫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
四、評估單位應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審查專家應具有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同時主持過中型以上地質災害勘查報告的編制工作或參與過大型地質災害勘查報告的審查。
一級評估報告一般聘請5—7名專家、二級評估報告3—5名專家、三級評估報告2—3名專家。
評估報告的質量,作為評估單位資質升降級的重要依據。
五、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通過專家組審查后,評估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XX……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XX……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專家組審查意見》和《XX……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附件2)的文字報告(報表)和電子文檔各一式兩份。
一級評估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轉報國土資源部備查。
二級評估報告報市(地)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登記表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備查。
三級評估報告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登記表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備案情況,作為評估單位資質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和城鎮規劃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管理,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92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1.范圍
1.1本技術要求規定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原則、不同階段地質危險性評估的內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在全國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工程時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在全國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定義
本技術要求采用下列定義:
2.1地質災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2.2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3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
2.4地質災害危險程度:是指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程度。
3.總則
3.1為貫徹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的精神,規范全國建設工程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特制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3.2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必須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必須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
3.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災種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巖溶塌陷和礦山采空塌陷)、地裂縫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主要內容是: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征;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并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3.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必須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遙感影象、區域地質,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氣象水文等資料基礎上,進行地面調查,必要時可適當進行物探、坑槽探與取樣測試。
3.7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按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審查、備案后,方可提交立項、用地審批使用。
3.8本技術要求規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不替代建設工程和規劃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或有關的評價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見下面的框圖:
接受評估委托 |
劃分評估級別、確定評估范圍 編制評估工作大綱 |
工作程序框圖
建設和規劃項目初步分析及現場踏勘 |
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征分析 |
建設和規劃項目工程分析 |
地質災害調查 |
地質災害類型確定及評價要素選取 |
預測評估 |
綜合評估 |
防治措施 |
結論與建議 |
現狀評估 |
提交報告或說明書 |
5.評估范圍與級別
5.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不能局限于建設用地和規劃用地面積內,應視建設和規劃項目的特點,地質環境條件和地質災害種類予以確定。
5.2若危險性僅限于用地面積內,則按用地范圍進行評估。
5.3崩塌、滑坡其評估范圍應以第一斜坡帶為限;泥石流必須以完整的溝道流域面積為評估范圍;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評估范圍應與初步推測的可能范圍一致;地裂縫應與初步推測可能延展、影響范圍一致。
5.4建設工程和規劃區位于強震區,工程場地內分布有可能產生明顯位錯或構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動斷裂或發震斷裂,評估范圍應盡可能把鄰近地區活動斷裂的一些特殊構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動斷裂的交匯部位、活動斷裂的拐彎段、強烈活動部位、端點及斷面上下平滑處等)包括其中。
5.5重要的線路工程建設項目,評估范圍一般應以相對線路兩側擴展500—1000m為限。
5.6在已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處于已劃定為危險性大—中等的區段,還應按建設工程項目的重要性與工程特點進行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5.7區域性工程項目的評估范圍,應根據區域地質環境條件及工程類型確定。
5.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進行,根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與建設項目重要性劃分為三級。見表5—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表
表5—1
復雜程度 評估分級 項目重要性 |
復 雜 |
中 等 |
簡 單 |
重要建設項目 |
一級 |
一級 |
一級 |
較重要建設項目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一般建設項目 |
二級 |
三級 |
三級 |
5.8.1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分類見表5—2。
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分類表
表5—2
復 雜 |
中 等 |
簡 單 |
1、地質災害發育強烈 |
1、地質災害發育中等 |
1、地質災害一般不發育 |
2、地形與地貌類型復雜 |
2、地形較簡單,地貌類型單一 |
2、地形簡單,地貌類型單一 |
3、地質構造復雜,巖性巖相變化大,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不良 |
3、地質構造較復雜,巖性巖相不穩定,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較差 |
3、地質構造簡單,巖性單一,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良好 |
4、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不良 |
4、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較差 |
4、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良好 |
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強烈 |
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較強烈 |
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一般 |
注:每類5項條件中,有一條符合復雜條件者即劃為復雜類型。
5.8.2建設項目重要性分類見表5—3。
建設項目重要性分類表
表5—3
項目類型 |
項目類別 |
重要建設項目 |
開發區建設、城鎮新區建設、放射性設施、軍事設施、核電、二級(含)以上公路、鐵路、機場,大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
較重要建設項目 |
新建村莊、三級(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
一般建設項目 |
小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
5.9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資料基礎上,編制評估工作大綱,明確任務,確定評估范圍與級別,設計地質災害調查內容及重點,工作部署與工作量,提出質量監控措施和成果等。
6.技術要求
6.1一級評估應有充足的基礎資料,進行充分論證。
一、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各類地質災害體的危險性和危害程度逐一進行現狀評估;
二、對建設場地和規劃區范圍內,工程建設可能引發或加劇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類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別進行預測評估;
三、依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結果,綜合評估建設場地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分區段劃分出危險性等級,說明各區段主要地質災害種類和危險程度,對建設場地適宜性作出評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質災害的措施與建議。
6.2二級評估應有足夠的基礎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一、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各類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和危害程度逐一進行初步現狀評估;
二、對建設場地范圍和規劃區內,工程建設可能引發或加劇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類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危險程度分別進行初步預測評估;
三、在上述評估的基礎上,綜合評估其建設場地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分區段劃分出危險性等級,說明各區段主要地質災害種類和危害程度,對建設場地適宜性作出評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
6.3三級評估應有必要的基礎資料進行分析,參照一級評估要求的內容,作出概略評估。
7.地質災害調查與地質環境條件分析
7.1地質災害調查的重點應是評估區內不同類型災種的易發區段。
7.1.1在相同地質環境條件下,存在適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巖體破碎、土體松散、構造發育,工程設計挖方切坡路塹工段,將是崩塌、滑坡的易發區段,應為調查的重點。
7.1.2經初步分析判斷,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礎條件的沖溝,應為調查的重點。
7.1.3依據區域巖溶發育程度、松散蓋層厚度、地下水動力條件及動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斷、圈定可能誘發巖溶塌陷的范圍,應做為調查的重點。
7.1.4在前人資料的基礎上,圈出各類特殊性巖土分布范圍,可做為調查重點。
7.1.5對線裝及區域性的工程項目,必須將地質災害的易發區段和危險區段及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作為調查的重點。
7.2地質災害調查內容與要求
7.2.1崩塌調查
一、崩塌區的地形地貌及崩塌類型、規模、范圍,崩塌體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二、崩塌區巖體的巖性特征、風化程度和水的活動情況。
三、崩塌區的地質構造,巖體結構類型、結構面的產狀、組合關系、閉合程度、力學屬性、延展及貫穿情況及編繪崩塌區的地質構造圖。
四、氣象(重點是大氣降水)、水文和地震情況。
五、崩塌前的跡象和崩塌原因,地貌、巖性、構造、地震、采礦、爆破、溫差變化、水的活動等。
六、當地防治崩塌的經驗。
7.2.2滑坡調查
一、搜集當地滑坡史、易滑地層分布、水文氣象、工程地質圖和地質構造圖等資料,并調查分析山體地質構造。
二、調查微地貌形態及其演變過程;圈定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臺、滑坡舌、滑坡裂縫、滑坡鼓丘等要素;并查明滑動帶部位、滑痕指向、傾角,滑帶的組成和巖土狀態,裂縫的位置、方向、深度、寬度、產生時間、切割關系和力學屬性;分析滑坡的主滑方向、滑坡的主滑段、抗滑段及其變化,分析滑動面的層數、深度和埋藏條件及其向上、下發展的可能性。
三、調查滑帶水和地下水的情況,泉水出露地點及流量,地表水體、濕地分布及變遷情況。
四、調查滑坡帶內外建筑物、樹木等的變形、位移及其破壞的時間和過程。
五、對滑坡的重點部位宜攝影或錄象。
六、調查當地整治滑坡的經驗。
7.2.3泥石流調查
調查范圍應包括溝谷至分水嶺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響的地段。并應調查下列內容:
一、冰雪融化和暴雨強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動情況。
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不良地質現象,松散堆積物的物質組成分布和儲量。
三、溝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溝谷的發育程度、切割情況,坡度、彎曲、粗糙程度,并劃分泥石流的形成區、流通區和堆積區及圈繪整個溝谷的匯水面積。
四、形成區的水源類型、水量、匯水條件、山坡坡度,巖層性質及風化程度。查明斷裂、滑坡、崩塌、巖堆等不良地質現象的發育情況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體物質的分布范圍、儲量。
五、流通區的溝床縱橫坡度、跌水、急彎等特征。查明溝床兩側山坡坡度、穩定程度,溝床的沖淤變化和泥石流的痕跡。
六、堆積區的堆積扇布范圍,表面形態,縱坡,植被,溝道變遷和沖淤情況;查明堆積物的性質、層次、厚度,一般粒徑及最大粒徑以及分布規律。判定堆積區的形成歷史、堆積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積量。
七、泥石流溝谷的歷史,歷次泥石流的發生時間、頻數、規模、形成過程、暴發前的降雨情況和暴發后產生的災害情況,并區分正常溝谷或低頻率泥石流溝谷。
八、開礦棄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開荒及過度放牧等人類活動情況。
九、當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經驗。
7.2.4地面塌陷調查
地面塌陷包括巖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宜以搜集資料、調查訪問為主,分別查明下列內容:
巖溶塌陷:
一、調查過程中首先要依據已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掌握區內巖溶發育、分布規律及巖溶水環境條件。
二、查明巖溶塌陷的成因、形態、規模、分布密度、土層厚度與下伏基巖巖溶特征。
三、地表、地下水活動動態及其與自然和人為因素的關系。
四、劃分出變形類型及土洞發育程度區段。
五、調查巖溶塌陷對已有建筑物的破壞損失情況,圈定可能發生巖溶塌陷的區段。
采空塌陷:
一、礦層的分布、層數、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開采層的巖性、結構等。
二、礦層開采的深度、厚度、時間、方法、頂板支撐及采空區的塌落、密實程度、空隙和積水等。
三、地表變形特征和分布規律,包括地表塌坑、臺階、裂縫位置、形狀、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與采空區、地質構造、開采邊界、工作面推進方向等的關系。
四、地表移動盆地的特征,劃分中間區、內邊緣和外邊緣區,確定地表移動和變形的特征值。
五、采空區附近的抽、排水情況及對采空區穩定的影響。
六、搜集建筑物變形及其處理措施的資料等。
7.2.5地裂縫調查
主要調查以下內容:
一、單縫發育規模和特征以及群縫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圍。
二、形成的地質環境條件(地形地貌、地層巖性、構造斷裂等)。
三、地裂縫成因類型和誘發因素(地下水開采等)。
四、發展趨勢預測。
五、現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7.2.6地面沉降調查
主要調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壓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不包括由于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地面下降。主要通過搜集資料、調查訪問來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現狀和危害情況。著重查明下列問題:
一、綜合分析已有資料查明第四紀沉積類型、地貌單元特征,特別要注意沖積、湖積和海相沉積的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間地塊等微地貌分類。第四系巖性、厚度和埋藏條件,特別要查明壓縮層的分布。
二、查明第四系含水層水文地質特征、埋藏條件及水力聯系;搜集歷年地下水動態、開采量,開采層位和區域地下水位等值線圖等資料。
三、根據已有地面測量資料和建筑物實測資料,同時結合水文地質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圍和判定累計沉降量,并對地面沉降范圍內已有建筑物損壞情況進行調查。
7.2.7潛在不穩定斜坡調查
主要調查建設場地范圍內可能發生滑坡、崩塌、等潛在隱患的陡坡地段。調查的內容包括:
一、地層巖性、產狀、斷裂、節理、裂隙發育特征、軟弱夾層巖性、產狀、風化殘坡積層巖性、厚度。
二、斜坡坡度、坡向、地層傾向與斜坡坡向的組合關系。
三、調查斜坡周圍,特別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滲入或地下水對斜坡的影響,人為工程活動斜坡的破壞情況等。
四、對可能構成崩塌、滑坡的結構面的邊界條件、坡體異常情況等進行調查分析,以此判斷斜坡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及可能的影響范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為可能失穩的斜坡:
一、各種類型的崩滑體;
二、斜坡巖體中有傾向坡外、傾角小于坡角的結構面存在;
三、斜坡被兩組或兩組以上結構面切割,形成不穩定棱體,其底棱線傾向坡外,且傾角小于斜坡坡角;
四、斜坡后緣已產生拉裂縫;
五、斜坡向卸荷裂縫發育的高陡斜坡;
六、岸邊裂縫發育、表層巖體已發生蠕動或變形的斜坡;
七、坡足或坡基存在緩傾的軟弱層;
八、位于庫岸邊或河岸邊水位變動帶,渠道沿線或地下水溢出帶附近,工程建成后可能經常處于浸濕狀態的軟質巖石或第四系沉積物組成的斜坡;
九、其他根據地貌、地質特征分析或用圖解法初步斷定為可能失穩的斜坡。
7.2.8其他災種
根據現場實際,可增加調查災種,并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進行。
7.3地質環境條件分析
7.3.1一切致災地質作用都受地質環境因素綜合作用的控制。地質環境條件分析是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基礎。
7.3.1.1分析地質環境因素的特征與變化規律。地質環境因素主要包括:
一、巖土體物性:巖土體類型、組份、結構、工程地質特征;
二、地質構造:構造形態、分布、特征、組合形式和地殼穩定性;
三、地形地貌:地貌形態、分布及地形特征;
四、地下水特征:類型、含水巖組分布、補徑排條件、動態變化規律和水質水量;
五、地表水活動:徑流規律、河床溝谷形態、縱坡、徑流速與流量等;
六、地表植被:種類、覆蓋率、退化狀況等;
七、氣象:氣溫變化特征、降水時空分布規律與特征、蒸發與風暴等;
八、人類工程—經濟活動形式規模。
7.3.1.2分析各地質環境因素對評估區主要致災地質作用形成、發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質,從而劃分出主導地質環境因素、從屬地質環境因素和激發因素,為預測評估提供依據。
7.3.1.3分析各地質環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點及主導因素的作用,以各種致災地質作用分布實際資料為依據,劃出各種致災地質作用的易發區段,為確定評估重點區段提供依據。
7.3.2綜合地質環境條件各因素的復雜程度,對評估區地質環境條件的復雜程度作出總體和分區段劃分。
7.3.3各種致災地質作用受控于所有地質環境因素不等量的作用。主導地質環境因素是致災地質作用形成的關鍵;從屬地質環境因素總是以主導地質環境因素的作用為前提或是通過主導地質環境因素發揮作用;激發因素是在致災地質作用孕育成熟的條件下,因其作用而導致災害發生。因此,在預測評估過程中,應首先分析某些地質環境因素可能發生的變化而出現不穩定狀態,評估地質災害發展趨勢。
7.3.4有關區域地殼穩定性、高壩和高層建筑地基穩定性、隧道開挖過程中的工程地質問題和地下開挖過程中各種災害(巖爆、突水、瓦斯突出等)問題,不作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可在地質環境條件中進行論述。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8.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在查明各種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規模、和承災對象社會經濟屬性(承災對象的價值,可移動性等)的基礎上,從致災體穩定性和致災體與承災對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對其潛在的危險性進行客觀評估。
8.2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見表面8—1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表
表8—1
確定要素 危險性分級 |
地質災害發育程度 |
地質災害危害程度 |
危險性大 |
強發育 |
危害大 |
危險性中等 |
中等發育 |
危害中等 |
危險性小 |
弱發育 |
危害小 |
8.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和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
8.3.1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基本查明評估區已發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巖溶塌陷和礦山采空塌陷)、地裂縫和地面沉降等災害形成的地質環境條件、分布、類型、規模、變形活動特征,主要誘發因素與形成機制,對其穩定性進行初步評價,在此基礎上對其危險性和對工程危害的范圍與程度做出評估。
8.3.2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是對工程建設場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設安全的鄰近地區可能引發或加劇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做出評估。
地質災害的發生,是各種地質環境因素相互影響,不等量共同作用的結果。預測評估必須在對地質環境因素系統分析的基礎上,判斷降水或人類活動因素等激發下,某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可調節的地質環境因素的變化,導致致災體處于不穩定狀態,預測評估地質災害的范圍、危險性和危害程度。
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內容包括:
一、對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可能引發或加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和不穩定的高陡邊坡變形等的可能性、危險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預測評估。
二、對建設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危害隱患和潛在不穩定斜坡變形的可能性、危險性和危害性程度做出預測評估。
三、對各種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可采用工程地質比擬法,成因歷史分析法,層次分析法,數學統計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評估方法進行。
8.3.3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結果,充分考慮評估區的地質環境條件的差異和潛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分布、危險程度,確定判別區段危險性的量化指標,根據“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的原則,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進行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分區(段)。并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防治難度和防治效益,對建設場地的適宜性作出評估,提出防治地質災害的措施和建議。
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危險性劃分為大、中等、小三級;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小,基本不設計防治工程的,土地適宜性為適宜;地質災害危險性中等,防治工程簡單的,土地適宜性為基本適宜;地質災害危險性大,防治工程復雜的,土地適宜性為適宜性差。見表8—2
建設用地適宜性分級表
表8—2
級 別 |
分 級 說 明 |
適宜 |
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簡單,工程建設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小,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危險性小,易于處理。 |
基本適宜 |
不良地質現象較發育,地質構造、地層巖性變化較大,工程建設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中等,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險性中等,但可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
適宜性差 |
地質災害發育強烈,地質構造復雜,軟弱結構成發育區,工程建設遭受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危險性大,防治難度大。 |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應根據各區(段)存在的和可能引發的災種多少、規模、穩定性和承災對象社會經濟屬性等,綜合判定建設工程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的等級區(段)。
四、分區(段)評估結果,應列表說明各區(段)的工程地質條件、存在和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種類、規模、穩定狀態、對建設項目危害情況并提出防治要求。
9.成果提交
9.1地質災害危險性一、二級評估,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三級評估,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說明書。
9.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或說明書,并附評估區地質災害分布圖、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分區評估圖和有關的照片、地質地貌剖面圖等。
9.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是評估工作最終成果,應在綜合分析全部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編寫。報告書要力求簡明扼要、相互聯貫、重點突出、論據充分、結論明確;附圖規范、時空信息量大、實用易懂、圖面布置合理、美觀清晰、便于使用單位閱讀。
9.4地質災害性評估報告書參考提綱如下:
前言
說明評估任務由來,評估工作的依據,主要任務和要求。
第一章 評估工作概述
一、工程和規劃概況與征地范圍
二、以往工作程度
三、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四、評估范圍與級別的確定
第二章 地質環境條件
一、氣象、水文
二、地形地貌
三、地層巖性
四、地質構造與區域地殼穩定性
五、工程地質條件
六、水文地質條件
七、人類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
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
一、地質災害類型及特征:闡述已發生的災種、數量、分布、規模、形成機制、危害對象、穩定性等。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按災種分別進行評估
第四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一、工程建設引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測
二、工程建設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測
(在山地丘陵區進行工程建設,一般工程設計挖方切坡工程,對潛在不穩定邊坡,必須進行危險性預測評估,可列專節論述)
第五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分區評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原則與量化指標的確定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分區評估
三、建設場地適宜性分區評估
四、防治措施
結論與建議
9.5成果圖件的基本內容
9.5.1評估區地質災害分布圖
比例尺:按委托單位的要求并考慮便于閱讀可自行規定。
該圖是以評估區內地質災害形成發育的地質環境條件為背景,主要反映地質災害類型、特征和分布規律。
一、平面圖內容
(一)按規定的素色表示簡化的地理、行政區劃要素;
(二)按GB12328—90規定的色標,以面狀普染色表示巖土體工程地質類型;
(三)采用不同顏色的點、線符號表示地質構造、地震、水文地質和水文氣象要素;
(四)采用不同顏色的點狀或面狀符號表示各類地質災害點的位置、類型、成因、規模、穩定性、危險性等。
二、鑲圖與剖面圖
對于有特殊意義的影響因素,可在平面圖上附全區或局部地區的專門性鑲圖。如降水等值線圖、全新活動斷裂與地震震中分布圖等。同時應附區域控制性地質地貌剖面圖。
三、大型、典型地質災害說明表
用表的形式輔助說明平面圖的有關內容。表的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點編號、地理位置、類型、規模、形成條件與成因、危險性與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
9.5.2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分區評估圖
比例尺:按委托單位要求并考慮便于閱讀可自行規定。
該圖主要反映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分區評估結果和防治措施。
一、平面圖內容
(一)按規定的素色表示簡化地理要素和行政區劃要素;
(二)采用不同顏色的點狀、線狀符號分門別類的表示建設項目工程部署和已建的重要工程;
(三)采用面狀普染顏色表示地質災害危險性三級綜合分區;
(四)以代號表示地質災害點(段)防治分級,一般可劃分為:重點防治點(段)、次重點防治點(段)、一般防治點(段);
(五)采用點狀符號表示地質災害點(段)防治措施,一般可分為:避讓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監測預警措施;
二、綜合分區(段)說明表
表的內容主要包括:危險性級別、區(段)編號、工程地質條件、地質災害類型與特征、發育強度與危害程度、防治措施建議等。
9.5.3應附大型、典型地質災害點的照片和潛在不穩定斜坡、邊坡的工程地質剖面圖等。
附件2: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
編號:
建設項目或規 劃 區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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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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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范圍及 面 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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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東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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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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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或 規 劃 單 位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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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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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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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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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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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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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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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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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估 單 位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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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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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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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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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 資質 |
等級: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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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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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估 報 告 |
報告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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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主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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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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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組 |
審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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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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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單位對評估結論負責的承 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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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建設或規劃單位按評估結論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承諾 |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對建設項目或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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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 年 月 日 |